解讀《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簡稱《解釋》)。該《解釋》的主要內容是針對《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適用進行了具體的界定,既延續了以往的司法立場,也有新的彈性變化。
一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該罪規定于《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狈欠ㄎ展姶婵钭锏目腕w的國家的存款管理秩序,即國家對吸收公眾存款實行的特許經營制度;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行為人不能具有非法占有存款的目的。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的難點集中在其客觀方面?!缎谭ā返?SPAN lang=EN-US>176條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作出具體界定。1998年,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第二款對這兩種行為作出了規定?!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謂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相同,即都是還本付息的活動?!痹撘幎◤娬{的特征有相互聯系的兩點,即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胺欠ㄎ铡钡摹胺欠ㄐ浴敝饕w現為未經批準,即主體資格不合法。但是該規定還是過于抽象,操作性不強。
《解釋》第一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了較為具體的界定,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痹撘幎ǔ藦娬{行為主體資格的違法性之外,還具體強調了手段的公開性、還本付息的多樣性和公眾的不特定性。該條第二款還就“公眾”作了特別的除外,即“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币簿褪钦f,“社會公眾”不是單純的人數概念,行為主體與對象之間的社會聯系也是需考慮的重點,以排除親友、同事之間的幫助或互助互利性行為。
此外,《解釋》第二條還結合以往的審批實踐,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典型行為進行了列舉?!皩嵤┫铝行袨橹?,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毙枰⒁獾氖?,以上幾種行為都具有欺騙性,不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非法融資性質。如果行為人對所吸收資金主觀上具有占有不還目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而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利用非法吸收的資金從事其他犯罪行為,則可能構成數罪并罰。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追訴標準上,《解釋》第三條第一款基本延續了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痹诹啃躺?,《解釋》有兩點的新內容。其一,《解釋》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界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其二,是《解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逼渲械摹翱梢悦庥栊淌绿幜P”的在法定量刑范圍(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下處理,而不是在法定量刑范圍以內的從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立場值得關注。
二、 關于集資詐騙罪
《刑法》第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边@是刑法關于集資詐騙罪的規定。集資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很多相似性,其核心區別是在主觀方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資金的意圖;集資詐騙罪在主觀上表現為將資金非法占為己有的意圖。所以,《解釋》第四條第一款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钡谒臈l第二款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四)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家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解釋》認為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一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在量刑上,《解釋》第五條對集資詐騙數額的認定進行了量化規定,便于實務中統一操作口徑。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集資詐騙的數額計算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扣除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但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此外,《解釋》還對與上述犯罪行為相似或者相關行為的定性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其二,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其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一)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二)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三)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而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